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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美大決戰(zhàn) 只是資本逐利的游戲
2010-09-30 來源:南方都市報 文字:[    ]

    在前天舉行的國美電器特別股東大會上,黃光裕提出的五項提案,除了撤銷增發(fā)一項獲得通過之外,其他全都未能獲得半數(shù)支持。陳曉成功留任董事會主席,黃光裕提名的董事未能進入董事會,而此前貝恩資本提名的三名非執(zhí)行董事再次獲得任命。有人認為,黃光裕盡管作為大股東,但仍然敗在表決上,這是民主的勝利,也是小股東對大股東的勝利!一場商業(yè)游戲被上升到這種高度,真是意味深長,只可惜,這是過度解讀,而不是事實。

    有人說,股東大會就好比是全體國民,而董事會就好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,職業(yè)經理人就相當于現(xiàn)實世界中的政府。這一類比看似有些道理,因為從產權上,他們都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。但不同的是,企業(yè)家組建企業(yè),基本沒有一開始就組建成公眾公司的。而是從合伙制,或者有限責任公司,再到一家公眾公司。但政府,我們卻假定,他的合法性只能來自于公眾的委托授權,不能先合伙再逐漸變成一家公眾公司。為什么有這樣的區(qū)別?因為合格的政府首腦可以通過票選產生,無論政府規(guī)模大小,國家強弱,一人一票選舉,一定會比“合伙制”的政府更靠譜!但一個優(yōu)秀的企業(yè)家,卻無法通過票選產生,尋找并發(fā)現(xiàn)一個優(yōu)秀的企業(yè)家,只能通過殘酷的市場競爭脫穎而出。即便如微軟、蘋果這樣的偉大公司,如果比爾·蓋茨或喬布斯一開始就組建公眾公司,估計沒人敢買他們的股票,因為這兩位大學肄業(yè)生尚沒有經過市場的洗禮,股東們無法給予他們的公司合適定價。

    股東大會是按照股東出資額度來行使公司權益。誰出的錢多,誰就有發(fā)言權。當初黃光裕如果不是把自己的股權減持到34%,而是保持過半數(shù)的絕對控股權,那其他股東再有意見,黃光裕一人也可以決定股東大會的決定。這不是民主的決策機制,而是資本和權利對等機制。

    既然如此,如果大股東公然侵害小股東的權益怎么辦?一般公眾公司,如果小股東所占的股權無法超過半數(shù)(比如潘石屹夫婦的SOHO中國),他們的權益如何維護?事實上,黃光裕主導下的國美電器,2008年通過董事會由上市公司高價回購黃家的股份,就有利益輸送的嫌疑。但這樣的提案即便放在股東大會上表決,也未見得就能被否決。事實上,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意愿很低,在本次國美電器的特別股東大會上,參與投票的股東僅占總股本的80%左右。而國美電器的股權結構顯示,除了黃光裕一人占有約34%的股權以外,還有大約45%的機構投資者,真正意義上的散戶只有10%左右。這一投票率表明,一般意義上的散戶,甚至一些持股比例比較低的機構投資者,即便面對決定公司重大轉折的提案,也缺少參與動力。對于他們而言,投票的成本實在太高,而自己的投票權對最后的表決結果又影響甚微,F(xiàn)實的做法還是用腳投票更簡單! 

    從現(xiàn)代公司治理結構上,保護小股東的權益,需要另外的制度安排。這一安排有如下幾項:第一,強制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;第二,董事會里的獨立董事制度;第三,一個完善的外部監(jiān)管制度。2008年國美電器高價回購黃家的股份,雖然闖過了董事會這一關,但信息披露之后,卻受到香港證監(jiān)會的調查和指控,隨后,香港證監(jiān)會凍結了黃家十幾億資金,并向法院起訴黃光裕利用大股東的地位侵害公眾股東的權益。一旦黃光裕最后在法庭敗訴,還有可能受到其他公眾股東的索賠訴訟。

    依循上述分析,國美電器內部爆發(fā)的陳黃之爭,此事無關民主規(guī)則,也談不上散戶們對抗大股東的勝利。這僅僅是一家上市公司內部的控制權糾紛,僅僅是資本逐利的游戲而已。然則,在香港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下,身在囹圄的黃光裕依然可以順暢地行使股東權利,而爭斗的雙方沒有試圖拉攏權力部門,也沒有動用黑社會的手段比勇斗狠,而是不約而同地競相提出未來國美的發(fā)展愿景,盡量維護管理層的穩(wěn)定,這倒可以歸結為法制的勝利。(作者系媒體從業(yè)者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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